病假紙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均可作為病假證明,以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只不過《僱傭條例》對領取『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是有一些規定的,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而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僱員則不可享有疾病津貼。但如果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可選擇向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所以,任何一個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簽發的病假紙可作為病假證明,但僱員病假要享有疾病津貼,而公司又有提供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而該計劃又涵蓋全部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公司有權指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