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約到期不續約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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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中只有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僱員如不合理拒絕僱主書面續約要求會影響可獲得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一般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合約制),僱傭雙方於簽約時已知悉合約到期日(閣下合約為8月31日),即入職時雙方已作出終止合約的通知期。而僱傭合約也沒有註明不續約時必須以書面通知,故原則上 閣下是可以不給予通知期和不用遞交辭職信。當然,基於保持友好僱傭關係,僱員應該通知僱主不續約一事(書面或口頭方式均可),亦方便僱主作工作交接安排,最終保障雙方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