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假一問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而法例上,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至於計算當月的每日平均工資,法例上並無明確規定*。故不同公司有不同的安排,如:(1) 年薪 除以 365天#;(2) 月薪 除以 30.4天(平均數)#;(3) 月薪 除以 當月日數#。
*法定權益除外
#假設休息日屬有薪
當然,會否少了這個月每星期兩天的休息日,則要看公司與 閣下之間對於清假截數月/日的協定,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