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疑問
你好!
員工合約著明離職通知期為一個月,現在有員工於7月18日遞交辭職信,信上著明最後上班日為8月23日,離職生效日為8月24日,有超過一個月通知期。那麼
1) 公司可否不同意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而要求員工於8月18日離職?
2) 假設公司接納了員工多於一個月的通知並以8月23日為最後上班日,如員工於通知期間要求請兩日有薪年假,公司是否可酎情批准?還是根據勞工條例不能容許員工請假?
2a) 如公司批准了員工請假,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延長通知期作為補償?抑或是只要通知期扣減員工請假後仍然足一個月,公司就不能夠要求員工延長通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