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
問題1.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中字眼是『不少於』。假設 貴公司與僱員的合約規定通知期是一個月,而該辭職員工給予的通知期比合約為多是可以的,因他並無違反合約核心:一個月的通知期。假若公司要求該員工提早離職,8月18日為最後工作日,則公司需要支付8月19至23日的代通知金予僱員。
當然,公司可以採取解僱行為,給予僱員一個月的通知期,但此舉公司可能需要承擔遺散費/長服金、按比例年終酬金(如適用)等責任。
問題2. 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即公司是可以與員工商討年假放取的安排。當然,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問題2a. 《僱傭條例》雖規定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訂的通知期內,但雙方達成協議除外。即 閣下提及的問題,可按雙方達成的協議處理,這方面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當然,該僱員給予的通知期日數亦較合約規定的為多,原則上僱主是不能夠就此要求延長通知期作為補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