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假咨詢
你好,本人在一間沒有訂明補假制度的公司工作,早幾日已申請離職,在這30日內想清放餘下6日之前OT落既補假並同直屬上司申請,但遭到上司搬岀一些由入職到現在都無說明,及無白紙黑字既補假規例(如一星期只可以放一日補假,補假唔可以連續兩日放),這樣算唔算剝削? 及有無辦法申索? 謝!
你好,本人在一間沒有訂明補假制度的公司工作,早幾日已申請離職,在這30日內想清放餘下6日之前OT落既補假並同直屬上司申請,但遭到上司搬岀一些由入職到現在都無說明,及無白紙黑字既補假規例(如一星期只可以放一日補假,補假唔可以連續兩日放),這樣算唔算剝削? 及有無辦法申索? 謝!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沒有太多『超時工作』條文*,但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包括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所以超時工作補假或支付薪酬是要按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法例 - 工資部份: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即 閣下需要釐清公司『一星期只可以放一日補假,補假唔可以連續兩日放』這一補假制度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開始? 實施前有否通知僱員? 當然, 閣下離職前仍未放取的OT補假,終止合約時公司需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補假,不可以不合理地以突發制度來扣減僱員應有權益。
按法例,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如有需要,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