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四病假
根據勞工法例,領取疾病津貼需符合以下條件: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中,如僱員於4天病假裡看了2次醫生,而所提供的醫生證明書病因並不相同,亦不屬同一類病的病徵,這個連續4天的五分四病假成立嗎?
根據勞工法例,領取疾病津貼需符合以下條件: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中,如僱員於4天病假裡看了2次醫生,而所提供的醫生證明書病因並不相同,亦不屬同一類病的病徵,這個連續4天的五分四病假成立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醫生證明書乃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法例並沒有細節地針對病假的病因或病徵作出規定,即就算醫生證明書中病因不相同或不屬同類病徵,只要僱員病假符合法例規定的三項條件,即可享有疾病津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