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約未生效前毀約
您好~
目前在某教育機構工作,合約上寫“到職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但因教育工作需要先做一些交接的動作,所以七月二十三就前往工作了,這樣想請問,如果因實際工作後發現實在不適合,所以決定離職,這樣是否為毀約?
合約上並沒有寫違約金的部分,這樣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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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某教育機構工作,合約上寫“到職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但因教育工作需要先做一些交接的動作,所以七月二十三就前往工作了,這樣想請問,如果因實際工作後發現實在不適合,所以決定離職,這樣是否為毀約?
合約上並沒有寫違約金的部分,這樣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謝謝您。
多謝 閣下查詢。假設 閣下是臺灣地區,基於香港《僱傭人條例》並不適用,故未能提供協助,深表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