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僱員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由於 閣下提供的資料不足,故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於7月23日向僱主提出離職意向,而對方反要求 閣下提前於7月26日離職,這情況下通知期只有4日。假如 閣下並非在試用期內的首月,僱主提前終止合約,因通知期不足,是須支付代通知金替代餘下通知期的日數,除非雙方已協商並同意互不追究提早終止合約責任。
7月的薪酬計算公式:月薪 / 31天* X 26天#
*假設休息日有薪;相反如休息日屬無薪,須剔除休息日日數
#僱主只須支薪到合約終止日
如需準確解答請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