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職薪酬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受僱未滿12個月,則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小數,一律進為整數計算, 閣下可享有的年假計算如下﹕
受僱日數* ÷ 365 X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341* ÷ 365天 X 10天
=9.34 (進位至10天)
(*341是由 閣下2017年8月1日入職至2018年7月7日離職的受僱總日數)
由計算所得, 閣下可享有10天的年假。假如 閣下在離職前已預支放取了6天年假,即剩下4天年假,僱主須支付4天的年假薪酬給 閣下。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但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等。
年假薪酬計算公式:過往十一個月總薪酬 / 334天# X 年假日數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假設休息日屬有薪
至於當月工資計算公式:月薪 / 31天* X 上班日及有薪休息日日數
*2018年7月共有31天,假設休息日屬有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