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如下: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就 閣下的個案而言,最爭議之處就病假紙首天是否屬病假日,假若 閣下是下班後才前往就診並獲得病假紙,理論上該天不屬病假日,原因在於 閣下是已下班完全不需要通知僱主放取病假的決定。這情況下病假紙首天自然不屬病假日,亦因此令病假不符合不少於連續4天的規定,按法例上班日自然可獲全薪,但餘下3天病假日是無權享有五分之四的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