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 兼職問題
因為我岩岩辭左現在呢份part time,先知道原來有418呢個條例。我2013-2015年長期做同一間飲食業,每星期一定會過18小時,但就出現金糧(日日出個隻),想問一下咁樣有無得追番418?如果有得追可以係點樣入手?謝謝
因為我岩岩辭左現在呢份part time,先知道原來有418呢個條例。我2013-2015年長期做同一間飲食業,每星期一定會過18小時,但就出現金糧(日日出個隻),想問一下咁樣有無得追番418?如果有得追可以係點樣入手?謝謝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4.1.18),便可享有更多法定權益,包括有薪年假、法定假日薪酬等。
雖然,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並非連續性合約。但僱員亦需提供工作更表或其他證據,以證明自身工作是符合4.1.18的規定。如 閣下有需要,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追索,當然建議 閣下可先向僱主講解上述法例的規定,如僱主拒絕才採取法律行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