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由於問題不清晰,只能作一些假設方能解答。
根據《僱傭條例》,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產假:
1.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2.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3.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而男性僱員在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 個星期,可享有3天侍產假薪酬。就 閣下提供的資料,只受僱滿4個月是不符合上述條件,無法享有侍產假薪酬。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7.pdf
至於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計算公式:受僱日數 / 365天 X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期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