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若病假先開始,則整段期間視為病假,而僱主需另補年假予僱員。相反,若年假先開始,則視為年假,僱主不需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予僱員。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 閣下在病假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就 閣下提供的資料,病假5號先於年假9號開始,即該30天全為病假,若僱員病假符合下列條件,可獲得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所以,需要知道 閣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累積了多少天的有薪病假,以及是否有醫生證明書、休息日是否有薪等問題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