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被解僱
目前已在公司工作滿12個月,現時懷孕3個月,於2018-7-23日收到老闆口頭通知解僱本人,最後上班日期為2018-7-31日,後來老闆得知要賠償及有機會被告,故有意收回解僱意思。但係本人已接受解僱的事實,亦想收到解僱賠償離開公司。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目前已在公司工作滿12個月,現時懷孕3個月,於2018-7-23日收到老闆口頭通知解僱本人,最後上班日期為2018-7-31日,後來老闆得知要賠償及有機會被告,故有意收回解僱意思。但係本人已接受解僱的事實,亦想收到解僱賠償離開公司。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你2018-7-23日前有冇通知老闆你懷孕?
本人已在確認懷孕後,將懷孕證明書交給僱主,僱主已知道本人懷孕。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懷孕僱員(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另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假若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
就 閣下的個案,假若僱主已明確向 閣下作出解僱行為,按法例解僱懷孕僱員是需要賠償上文第三段所指明的款項(如適用)。如有需要,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作追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