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連續性合約員工、有薪年假與法定
公司與我簽合約日期為4月1日,亦說明滿三個月後就是連續性合約員工,會享有有薪年假、有薪法定假,但後來說所有福利要到7月9日後才有。因為連續性合約員工要每星期工作至少18小時才算,所以第一星期先滿18小時,之後才算是連續性合約員工。
想問合約性員工是要第一星期要先滿才算,就算已滿都不算嗎? 那麼我這一星期是否什麼保障都沒有?公司又有否觸犯法律?
公司與我簽合約日期為4月1日,亦說明滿三個月後就是連續性合約員工,會享有有薪年假、有薪法定假,但後來說所有福利要到7月9日後才有。因為連續性合約員工要每星期工作至少18小時才算,所以第一星期先滿18小時,之後才算是連續性合約員工。
想問合約性員工是要第一星期要先滿才算,就算已滿都不算嗎? 那麼我這一星期是否什麼保障都沒有?公司又有否觸犯法律?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問及多項法定權益現綜合回答如下:
1) 所有《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2)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12天的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