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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August 04, 2018, 14:06 (2777 天前) @ Tracy T.

多謝 閣下查詢。

1)按《僱傭條例》關於放取產假安排,可有以下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 至4 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 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0 星期產假的打算。

僱員可享有 10 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閣下可以儘快通知僱主,將產假提早由8月5日起放取。假設閣下為月薪僱員,月薪36500元,休息日有薪產假薪酬計法以8月5日之前12個完整工資期的工資(不包括年終酬金)。則產假薪酬如下 = 36500 ÷ 365 x 70 x 4/5 = 5600 元

2) 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至於終止僱傭合約時,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不過產假、年假不得計算在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詳細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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