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第II部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4)款:
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閣下2018年8 月3日收到解僱通知,勞資雙方並以當日為起點計算,按法例定義,則以9月2日為正式終止僱傭日期。公司需向閣下支付2018年8 月3日至9月2日其間的工資。
假設閣下為月薪僱員,月入$36,500,休息日有薪。9月1至及9月2日為不完整工資期,故需按法例「以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 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期間,雖剔除年終酬金。 ),以得出每日工資額度
每日平均工資: 36,500 X 12 / 365 = 1,200 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