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提早復工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如下: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就 閣下的個案,由於 閣下於第4天已上班,即病假少於連續4天,並不符合上段第1點,故不能享有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假若僱傭合約條款未能優越於上述法例,按《僱傭條例》規定該3天病假是不能享有薪酬,即會被僱主扣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