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解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但《僱傭條例》並無任何針對儀容的條文,該儀容要求純為公司或上司的行政要求。
當然,公司對僱員儀容有一定的要求,以配合企業形象或聲譽是可以的,但應儘早並清晰通知員工作出改善。據 閣下提及,公司最終是以“我地公司唔適合你”為理由作解僱,而非以『髮色』為由作出解僱,故亦難以控告僱主『歧視』。
現主要是要了解 閣下被解僱後是否獲得了法例所規定的賠償,如代通知金? 但這方面需要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