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賠償
本人現有合約期截止31/8/2018,公司規定辭職要求僱員一個月前通知。如果今日7/8/2018辭職,最後上班日為31/8/2018,請問是否只需要賠償1-6/9/2018 (6天工資)給僱主?
另外,新合約日期為1/9/2018-31/8/2019,公司規定辭職要求僱員一個月前通知並規定需完成工作至30/9/2018,如本人於7/8/2018辭職,新合約尚未生效,本人是否不需理會?
本人現有合約期截止31/8/2018,公司規定辭職要求僱員一個月前通知。如果今日7/8/2018辭職,最後上班日為31/8/2018,請問是否只需要賠償1-6/9/2018 (6天工資)給僱主?
另外,新合約日期為1/9/2018-31/8/2019,公司規定辭職要求僱員一個月前通知並規定需完成工作至30/9/2018,如本人於7/8/2018辭職,新合約尚未生效,本人是否不需理會?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一般而言,合約制僱員入職時已知離職日期,故合約中的通知期一般乃是其中一方想提早終止僱傭關係時使用, 閣下正是此情況。
至於新僱傭合約要看生效日是簽約日,還是入職日,這方面 閣下需要釐清。所以,是否需要賠償6天代通知金,以及 閣下是否不需理會新合約,均需要進一步了解新、舊之間合約關係後方能準確解答,故請提供更多細節。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