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有薪假問題
本人想查詢,根據勞工法例,當同一個僱主工作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就被定為「連續性合約」,假如僱員已經訂立僱員合約,並以月薪討算工資,當試用期滿後,員工申請無薪假期,有當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僱主是否應該扣除星期日的有薪假期?
本人想查詢,根據勞工法例,當同一個僱主工作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就被定為「連續性合約」,假如僱員已經訂立僱員合約,並以月薪討算工資,當試用期滿後,員工申請無薪假期,有當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僱主是否應該扣除星期日的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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