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有薪假問題
本人想查詢,根據勞工法例,當同一個僱主工作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就被定為「連續性合約」,假如僱員已經訂立僱員合約,並以月薪討算工資,當試用期滿後,員工申請無薪假期,有當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僱主是否應該扣除星期日的有薪假期?
本人想查詢,根據勞工法例,當同一個僱主工作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就被定為「連續性合約」,假如僱員已經訂立僱員合約,並以月薪討算工資,當試用期滿後,員工申請無薪假期,有當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僱主是否應該扣除星期日的有薪假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附表三列明,「如僱員在任何一個小時,不論整小時或其部份(a)因疾病或損傷而無能力工作;或(b)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被視為仍繼續受僱主為任何目的而僱用的情況下缺勤,則……該小時須計作為該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即按法例,你放取無薪假期間仍屬「連續性合約」,是該公司的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而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但法例中並無『無薪假』的條款,故一般來說是要按雙方達成的協定為準! 所以就 閣下的問題要準確解答,需要更多資料。
當然,假若無薪假只是一天,我們認為僱主應支付該週的休息日薪酬予僱員。相反,無薪假是連續六天(星期一至六),則僱主扣除休息日薪酬亦屬合理,因為僱員該週並沒有任何工作日。不過,一切都要視僱傭雙方有否曾就無薪假達成雙方協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