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開特別花紅離職賠錢
你好:
原本於年頭獲其他公司騁請, 原公司為挽留發放了一筆"特別花紅",但條件為需於原公司留職一年,而有另一份協議說明如員工於一年內離職, 需於離職前將該特別花紅全數退回公司
如結選擇留職原公司, 如現在辭職, 是否必須全數退回?
這樣的協議乎合勞工法例嗎?
謝謝!
你好:
原本於年頭獲其他公司騁請, 原公司為挽留發放了一筆"特別花紅",但條件為需於原公司留職一年,而有另一份協議說明如員工於一年內離職, 需於離職前將該特別花紅全數退回公司
如結選擇留職原公司, 如現在辭職, 是否必須全數退回?
這樣的協議乎合勞工法例嗎?
謝謝!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沒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有效。而 閣下提及的"特別花紅"並不屬於工資的一部份,而是僱主設有發放條件的花紅,因此花紅如何發放和設立甚麼發放條件均以雙方協議(合約)為準!
基於 閣下已簽署合約並領取花紅,即知悉並同意其條款。假若 閣下違反或未達到合約條款的要求,公司是可以根據合約的規定要求你退還特別花紅的,法例上是許可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