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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通知期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ugust 10, 2018, 15:15 (2771 天前) @ Zzz

多謝閣下的查詢。《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包括代通知金,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按法例,通知期開始日是以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而非下一個工作天。假設 閣下2018年7月28日正式辭職,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是七天,則8月3日是最後的工作日。

回應1: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假若 閣下8月3日已正式終止合約,僱主只需支薪至8月3日,法定權益截至該日。就算最後工作日變為8月4日亦是按以上處理。

回應2:法例已明確規定代通知金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即不止底薪,亦包括津貼、佣金等,工資定義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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