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解僱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合約》,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假設公司按法例或合約的規定,以一個月的通知期來終止僱傭合約,期間如僱員想即時或提早離職,需要支付相應月/日數的代通知金予僱主。
根據《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如『代通知金』,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