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威迫辭職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按法例,僱員辭職與否是無須僱主批准,僱員只需按法例或合約的規定,給予足夠的通知期就可。僱主或上司亦不可就未發生的事憑空想像指控僱員曠工,任何指控必須充分舉證,例如僱員未得僱主同意,擅自不上班事件已發生。
至於公司是否威迫 閣下提早辭職,我們無法為 閣下作出判斷,但辭職與否由僱員自由決定,除非僱主採取解僱行為。現附上一些法例條款供 閣下參考。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