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否計錯工薪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列明,僱主可在僱員缺勤,按實際缺勤時間扣除工資。
由於資料不足,閣下未指明放假性質,故謹覆如下:
假設閣下月薪僱員並且訂明休息日為逢星期日、一及二,並且有薪。閣下 7月25至28日缺勤,故僱主按法例實際缺勤時間扣除工資,是合法合理的。
《僱傭條例》雖然列明「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如果僱員在休息日前的正常工作日均缺勤,僱員是否仍可享有休息日以及薪酬,值得商榷。
一般而言,社會約定俗成的勞資關係大概認為,員工於休息日前六天大部分時間或全時間缺勤,員工不可享有休息日及薪酬。為免爭議,建議勞資雙方前事儘早協商,取得共識。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