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而時薪員工,理論上是有上班有薪,沒上班則無薪,以此推斷,時薪員工休息日應屬無薪情況,除非僱傭雙方曾達成有薪協定除外。
至於法定假日(勞工假),按法例是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
假設 閣下工作情況符合上述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又於休取法定假日前已受僱滿三個月,即可享有薪酬。相反,不符合自然不能享有薪酬。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