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就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 閣下受僱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被即時終止合約,除工資外, 閣下理論上可獲得解僱補償包括:
‧代通知金 (根據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按比例年假薪酬 (公式:受僱日期 / 365天 X 7天,工資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至於年終酬金則要視乎合約有否此條款,如有條款還要再視乎 閣下受僱年資是否符合6個月或以上的條件,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