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閱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所以,要準確解答閣下的提問,需要釐清 閣下是否符合或不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
假若 閣下僱傭合約情況是『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假若雙方沒議定,原則上是可視為無需通知期。不過,建議 閣下向僱主了解清楚相關問題,避免爭議。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