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假
我早前返工時受左傷, 整親腳, 但過左幾日先去睇醫生及報比公司知.
醫生寫左 1個月假紙比我.
放完假後,公司話因為勞工處未判係咪工傷,所以唔出糧比我住,
我足足無左一個月人工...請問咁樣有冇問題的?
我早前返工時受左傷, 整親腳, 但過左幾日先去睇醫生及報比公司知.
醫生寫左 1個月假紙比我.
放完假後,公司話因為勞工處未判係咪工傷,所以唔出糧比我住,
我足足無左一個月人工...請問咁樣有冇問題的?
多謝 閣下的查詢。按法例,僱主在工傷意外事故發生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僱員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但如僱主對工傷個案有所懷疑,或認為不須對意外事故負責,應該將有關的資料或理據,夾附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的表格內。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給予適切的協助和意見。
但就 閣下問題,需要釐清『返工時』所指是什麼才能準確解答? 是指上班途中,一或是指工作期間。假若屬前者,受傷時並非工作時間或在工作地點竹範圍內,未必能納入工傷範圍,只能屬病假。除非僱員在特定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有關情況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當然,在工傷這處需 閣下提供更多細節資料方能解答。不過,假若 閣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每日工資的五分之四):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 當時得我一個在公司內工作, 所以未有其他人看到事發過程。
同時, 由於我只是工作了半年, 所以公司說我唔夠病假放,
而家變成, 我病假又無, 工傷假又無...足足無左一個月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