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通知期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上文法例所指的通知期是僱傭任何一方『正式提出終止合約』的日子開始計,例子1:試用期首個月內,僱員下班時向僱主提出當日即時辭職,僱傭關係即時終止,第二日開始僱員已無須上班。
例子2:試用期第二個月內,僱員8月17日下班時向僱主提出辭職,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7天,即8月23日為最後的工作日。假若僱員要求提早於8月20日離職,才需支付8月21-23日的代通知金予僱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