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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

by Sandy Leung, Monday, August 20, 2018, 11:41 (2761 天前)

本人6月10日入職, 試用期應該至 9月9日,
如試用期內離職, 需要7日通知期,
如本人 9月7日遞交離職書,
最後工作天是否 9月13日?
如交離職書後,
公司才說我過唔到試用期, 最後工作至 9月9日, 不用跟 7日通知期?

又假如, 我真的做到 9月13日, 剛過了3個月,
公司是否需要按比例計回大假給我?

試用期離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September 03, 2018, 15:24 (2747 天前) @ Sandy Leung

假設 閣下於 9月7日遞交離職書為例,最後工作天的確是 9月13日。《僱傭條例》是僱主、僱員雙方都要遵守的法例,即是說僱主試用期內*解僱僱員,亦需給予僱員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試用期首個月後,第三個月內

按法例,只要 閣下的受僱滿3個月,公司便需要按比例計算有薪年假薪酬予僱員(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除外),因為通知期亦屬年資的一部份。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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