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
本人6月10日入職, 試用期應該至 9月9日,
如試用期內離職, 需要7日通知期,
如本人 9月7日遞交離職書,
最後工作天是否 9月13日?
如交離職書後,
公司才說我過唔到試用期, 最後工作至 9月9日, 不用跟 7日通知期?
又假如, 我真的做到 9月13日, 剛過了3個月,
公司是否需要按比例計回大假給我?
本人6月10日入職, 試用期應該至 9月9日,
如試用期內離職, 需要7日通知期,
如本人 9月7日遞交離職書,
最後工作天是否 9月13日?
如交離職書後,
公司才說我過唔到試用期, 最後工作至 9月9日, 不用跟 7日通知期?
又假如, 我真的做到 9月13日, 剛過了3個月,
公司是否需要按比例計回大假給我?
假設 閣下於 9月7日遞交離職書為例,最後工作天的確是 9月13日。《僱傭條例》是僱主、僱員雙方都要遵守的法例,即是說僱主試用期內*解僱僱員,亦需給予僱員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試用期首個月後,第三個月內
按法例,只要 閣下的受僱滿3個月,公司便需要按比例計算有薪年假薪酬予僱員(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除外),因為通知期亦屬年資的一部份。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