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取強積金既錢, 公司係咪要再比遣散費???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繳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要回答 閣下的問題,首先要釐清你的爸爸66歲提取強積金時,是與公司進行了結算後提取,一或是個人提取行為。假若屬前者,該公司有機會當時已與你爸爸終止僱傭合約作出了補償,再重新簽約聘請你爸爸。
當然該公司亦可能並無作出以上的終止合約或補償行為,則你爸爸提取強積金屬個人行為,以此為假設。假設你爸爸68歲正式退休,年資為15年,計算長期服務金的公式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計算出長期服務金金額後,需扣減你爸爸66歲時提取的強積金款項,如再有差額則僱主需要補足。
*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 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簡單來說,現時僱主仍是有權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來對沖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只要該僱主供款從未被對沖過,不論僱員是否已提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