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
如上司不斷以本人曾於政府工作為由,明示暗示本人懶惰。請問上司此行為有觸犯歧視/勞工法?
如上司不斷以本人曾於政府工作為由,明示暗示本人懶惰。請問上司此行為有觸犯歧視/勞工法?
肯定唔係歧視,仲肯肯定你百千之一千告唔入。理由簡單,因為地水火風,四大皆空!!《種族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樣樣唔仲。要告,已難;仲要告得入,難於上青天!
多謝 閣下的查詢。就 閣下提及的問題,《僱傭條例》未必能幫到 閣下釐清。而現時本港反歧視法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
閣下如有需要可於平等機會委員會辦公時間內 (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5時45分),致電 (852) 2511 8211查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