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病假
問題1:如公司慣例在指定某時段請病假,員工須提交醫生紙,否則視作無薪。而合約上沒有例明有關事宜,但在員工開工首天已當面說明公司慣例,又在員工請病假當天給予提醒,請問「當天」是否應視作無薪病假不支薪?
問題2:如員工在星期五請病假、星期六無須上班(長短周)、星期日為休息日及星期一再請病假,這是否視作連續四天病假?
問題1:如公司慣例在指定某時段請病假,員工須提交醫生紙,否則視作無薪。而合約上沒有例明有關事宜,但在員工開工首天已當面說明公司慣例,又在員工請病假當天給予提醒,請問「當天」是否應視作無薪病假不支薪?
問題2:如員工在星期五請病假、星期六無須上班(長短周)、星期日為休息日及星期一再請病假,這是否視作連續四天病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1) 按法例,口頭協定亦視為合約的一部份,而該協定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即屬有效。假設 閣下所說的一些公司慣例,是指『非指定時段內』請一天病假,無須提交醫生證明書(病假紙)仍可獲支薪,則此為公司的福利,優於《僱傭條例》是有的。
但同時,僱主亦訂立『指定時段內』請一天病假需提交醫生證明書(病假紙)的條款,亦符合上文法例第二段的第2點要求。假若 閣下病假如非連續性4天,或僱員沒有醫生證明書,或僱員沒有累積足夠的病假日數供扣減,僱主有權不給予病假津貼。
2) 休息日並不影響病假的連續性。即只要有醫生證明書寫明星期五至下星期一均為病假,不適宜工作,而 閣下又向僱主表明該4天請病假,則連續性是成立的,僱主需支付該4天的五分之四薪酬。
相反,雖然醫生開納星期五至下星期一均的病假紙,但 閣下只向僱主請星期五及下星期一的2天病假,則連續性未能成立。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