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計算年假薪酬,年資及最後在職日期
本人於2015年2月24日入職,年假由10日起計,每年加多一日,現仍有7.5日年假未放。 月薪12K,年尾發放花紅為2個月薪金。
打算於明年2019年1月25日辭職,希望能解答以下幾條問題,謝謝。
問題1: 若然在上述日子辭職,通知期為1個月,因公司規定不能扣假提前離職,所以最後工作是否為2019年2月22日?
問題2: 若然在上述日子辭職,本人的年資是否能計算為4年?
問題3: 若上題的答案為"否",本人要在哪一天辭職才能計算為4年年資?
問題4: 若然在上述日子辭職,工作證明書上所列明的最後在職日期應為2019年2月24日或是2019年2月22日?
問題5: 有關計算未放取的年假薪酬,根據勞例上列明,「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的話,請問是指哪一日,2019年2月22日或是2019年1月25日?
問題6: 根據上述資料,未放取的年假薪酬應該是多少?花紅是否會納入計算在「指明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