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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約, 無試用期的離職通知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August 28, 2018, 11:52 (2753 天前) @ 小敏

多謝 閣下的查詢。一般而言,假若僱傭雙方並無詳細說明僱傭條件,一般是按《僱傭條例》處理。 閣下的工作是符合連續性合約(4.1.18)的規定,即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而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按法例終止僱傭合約需給予對方1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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