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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August 28, 2018, 15:25 (2753 天前) @ 宇內

多謝 閣下的查詢。按法例,僱主在工傷意外事故發生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僱員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但如僱主對工傷個案有所懷疑,或認為不須對意外事故負責,應該將有關的資料或理據,夾附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的表格內。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給予適切的協助和意見。

但就 閣下問題,需要釐清『返工時』所指是什麼才能準確解答? 是指上班途中,一或是指工作期間。假若屬前者,受傷時並非工作時間或在工作地點竹範圍內,未必能納入工傷範圍,只能屬病假。除非僱員在特定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有關情況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當然,在工傷這處需 閣下提供更多細節資料方能解答。不過,假若 閣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每日工資的五分之四):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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