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年假強迫被拆成時數提早下班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香港並沒有《勞基法》,只有《僱傭條例》。
按香港《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不過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即是說,按法例香港僱員是有權要求香港僱主作年假連續性放取的安排。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