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 閣下提及的問題,可視為合約的「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現時很多公司會在合約中訂明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但一般是用於限制某些關鍵職位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人士。而勞資審裁處一般是不會處理及執行,如僱主要追索一般要交由區域或高等法院處理。
當然,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當然,如要準確解答閣下的問題,需閣下提供更多細節資料。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