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我任職某幼稚園全職教師,已工作一年。在上年工作期間,只要我提交有效醫生紙,便可有有薪病假。但本年續約後,僱主表示今年病假條例有修改,所有教師不可以取得有薪病假,每請一天病假,便要減少一天年假作為補償,當所有年假被扣除,便要以削減薪金的方式補償病假。
請問這項做法是否符合勞工法例?
我任職某幼稚園全職教師,已工作一年。在上年工作期間,只要我提交有效醫生紙,便可有有薪病假。但本年續約後,僱主表示今年病假條例有修改,所有教師不可以取得有薪病假,每請一天病假,便要減少一天年假作為補償,當所有年假被扣除,便要以削減薪金的方式補償病假。
請問這項做法是否符合勞工法例?
我任職某幼稚園全職教師,已工作一年。在上年工作期間,只要我提交有效醫生紙,便可有有薪病假。但本年續約後,僱主表示今年病假條例有修改,所有教師不可以取得有薪病假,每請一天病假,便要減少一天年假作為補償,當所有年假被扣除,便要以削減薪金的方式補償病假。
請問這項做法是否符合勞工法例?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按『僱佣條例簡明指南』中這樣的描述,你的僱主這樣做,是不符合勞工法例的
可以話是「走法律罅」,法例無以年假抵銷病假條文,只有有薪年假和疾病津貼的定義。估計立法時沒有預設僱主用年假抵銷病假的做法,因為照道理有薪年假及病假是不能混為一談。
而法例上的有薪病假只有1種:不少於連續4天、能出示醫生紙及只可領取請假當日5分之4薪金的那種病假。即是員工每月的單日有薪病假,其實屬是員工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