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問題
你好,請問我7月16日入職,
勞工法例指一個月以後如列有"試用期"則需遵守合約列明,不少於7日通知,
合約內列日有試用期,但合約內亦同時指明需14日通知,
如我希望7日通知,會有其他法律問題或者被扣糧嗎? 謝謝!
你好,請問我7月16日入職,
勞工法例指一個月以後如列有"試用期"則需遵守合約列明,不少於7日通知,
合約內列日有試用期,但合約內亦同時指明需14日通知,
如我希望7日通知,會有其他法律問題或者被扣糧嗎? 謝謝!
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假若 閣下合約有試用期,並已受僱滿一個月,而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14天,如 閣下只給予僱主7日通知期就離職,便需根據合約補償7日的代通知金予僱主。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