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
假設 閣下於 9月7日遞交離職書為例,最後工作天的確是 9月13日。《僱傭條例》是僱主、僱員雙方都要遵守的法例,即是說僱主試用期內*解僱僱員,亦需給予僱員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試用期首個月後,第三個月內
按法例,只要 閣下的受僱滿3個月,公司便需要按比例計算有薪年假薪酬予僱員(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除外),因為通知期亦屬年資的一部份。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