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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結束營業,不懂如何追討休息假,法定假,大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September 03, 2018, 16:37 (2747 天前) @ 劉生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

假若 閣下符合上述4.1.18的規定,即可享有休息日*、10天有薪法定假日(勞工假)#、7天有薪年假。假若就解僱僱主沒有作出通知期, 閣下還可以追索代通知金。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受僱滿三個月方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按法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
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根據《《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提供 閣下所享有的法定權益資料,至於詳細結算則要閣下提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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