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假若 閣下病假符合上述三項條件,即可獲得疾病津貼,其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首日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這裏惟一要留意的是 閣下累積的有薪病假是否足夠,假若不足只能屬無薪病假。另『僱員補償條例』中的職業病表中亦無『椎間盤突出』類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