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未生效前離職,僱員須寫證明放棄職位的信嗎?
多謝 閣下查詢。
首先,合約其中兩項主要部份為『要約』與『承約』,當雙方簽署僱傭合約便需要根據合約內容執行。當然,是否需要按照合約履行責任,要視合約是否已生效,即 閣下要釐清合約是簽約日生效,一或是入職日生效。假若是前者則 閣下要按照合約給予通知期/代通知金(如適用)或毀約賠償。
相反,假若合約是9月1日入職才生效,未曾入職即雙方根本沒有僱傭關係。在合約未生效下,而 閣下又選擇不入職,基於禮貌及尊重是應通知該學校,至於是以口頭或書面表達,則由 閣下自行決定,學校不可強逼或指定形式。
至於交還合約問題, 閣下與該學校商討如何處理,法例並無相關的規定或要求,但一般情況下僱員手上的合約應為副本,非正本。
由於 閣下個案較複雜,請提供更多詳細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合約有否設毀約賠償條款。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