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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放取第2類有薪病假時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與及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按上文僱主是有權索取資料。不過,法例亦指明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所以,公司待收齊文件才發放疾病津貼或薪金是違法的。而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